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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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吳岱融 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清源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吳清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