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黃勤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109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四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
㈡、上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款至111年9月23日止,聲請人於111年12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未依約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11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338元黃勤程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3日止週年利率1.845%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23日止週年利率2.214%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