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小字第1594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4,44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