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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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偉丞
王宏文 (民國110年11月18日死亡) 郭月琴
一、債務人王偉丞、郭月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務人王宏文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11月1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2年度司促字第001874號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449元王偉丞、郭月琴自民國111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年息1.275%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31日止年息1.525%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449元王偉丞、郭月琴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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