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蕭海甸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
相 對 人  李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
0年度中簡字第918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書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
辦理情形回報單、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
)等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
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國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