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7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7549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美雲 、 楊文財 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鄭美雲、楊文財之財稅資料及商業保險投保保單,並請求執行其財產,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等分別設籍高雄市茄定區及臺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得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