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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