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交簡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清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記載「 楊雲鵬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應更正為「余清琳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均已明載當事人為「余清琳」,是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記載「楊雲鵬服用酒類」,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余清琳服用酒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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