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24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 潘家茵 、 潘承彬 、 潘承揚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務人為潘家茵(即 潘進昆 之繼承人)、…、…。
二、請更正聲明為:潘家茵(即潘進昆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進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潘進昆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潘進昆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潘進昆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潘進昆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