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蘇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二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玖拾玖元,自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