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9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賴啓忠 債務人 李世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捌萬零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10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2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3個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世廉於92年8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3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4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世廉自101年8月至103年4月共消費簽帳80,827元,
但於103年5月2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3,747元,以上共計84,57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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