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997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台南簡易庭於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