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逢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逢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逢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毀損被害人 盧連玉蘭 所有之自用小客車玻璃,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盧連玉蘭所受損失,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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