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被告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1,01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逾期未繳費,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對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91.14平方公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經查,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400元,業據原告提出該等土地之113年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1,016元(計算式:240,064+61,644+3,784+77,132+18,392),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賴永堯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1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692-354.564,400元/平方公尺240,064元2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807-114.014,400元/平方公尺61,644元3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807-20.864,400元/平方公尺3,784元4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150417.534,400元/平方公尺77,132元5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15624.184,400元/平方公尺18,392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01,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