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廖曉萍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陳雅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廖曉萍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