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廖曉萍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陳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