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2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6218號
原   告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正
訴訟代理人  黃戎豪
被   告  施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肆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5月22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
(下稱系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段0號10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每月租
金新臺幣(下同)38,000元,租賃期間自107年6月10日起
至108年6月9日止,租約期間屆滿被告應即返還租賃物。
詎被告自108年4月起開始積欠房租,且自搬入起多期未繳
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均由原告代繳,多次催繳未果。
租期屆至後,被告至108年8月15日始搬遷,且於屋內留下
大量垃圾,地毯亦有多處大量汙漬,被告並表示其無法處理
且無錢償還租金等費用。被告積欠自108年4月10日起至同
年8月15日止,共4個月之租金152,000元(即4個月x38
,000元),扣除押租金76,000元後,被告仍欠76,000元。另
被告未繳納自107年7月起至108年8月之水費、電費、瓦
斯費及管理費分別為11,003元、50,658元、8,052元、70,5
60元,共140,273元,扣除被告於108年3月25日、同年4
月25日各繳2萬元(合計4萬元)後,尚欠100,273元。此
外,原告為恢復屋況以利後續出租,請清潔公司清潔並打包
垃圾、丟棄大型辦公家具,分別花費4,200元、5,775元,
請地毯清潔公司洗除大量汙漬,花費4,200元。綜上,被告
尚積欠190,448元未給付,爰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0,448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臺北
北安郵局224號存證信函、逾期催款單、自107年7月起至
108年8月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收據及清潔公司
之發票等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
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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