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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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6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葉淑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70,291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69,195元整(已到期之本金66,06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3,133元),應自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796元、違約金雜費計3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戶謄、契約、公司變更暨營業執照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466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195元葉淑宜自民國112年05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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