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車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92997-6│1│1000│├──┼─────────────┼───────┼──┼──┤│0002│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26365-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