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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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8號原告 鍾木蓮 訴訟代理人 陳家德 被告 朱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㈠第二頁第二行「原告主張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更正為「原告主張其為大陸地區人民」;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㈡第二頁第二十四至二十五行「又原告係中華民國國民,被告係大陸地區國民。」,應更正為「「又原告係大陸地區人民,被告係中華民國國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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