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淵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淵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型態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鄭文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7日│107年3月31日│107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第1576號│6502號、107年度│650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毒偵字第1115號、││││第1380號、第1570│第1380號、第1570││││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13│107年度訴字第715│107年度訴字第71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1日│107年9月18日│107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署107年度執字第│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2至6│││9224號執行中│)││││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954號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24日│107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6502號、107年度│6502號、107年度│650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毒偵字第1115號、│毒偵字第1115號、│││第1380號、第1570│第1380號、第1570│第1380號、第157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15│107年度訴字第715│107年度訴字第71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8日│107年9月18日│107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2至6)│││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954號執行中│└───────┴──────────────────────────┘┌───────┬────────┬────────┬────────┐│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4日│107年4月21日│107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131號│第1338號、第1396│第1338號、第1396││││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42│107年度訴字第716│107年度訴字第71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13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日│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6│││署107年度執字第│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8至9│││10348號執行中│)││││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76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