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0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佳豪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101年起即有竊盜、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用毒品等前科並數次入監執行,素行不良且呈現其特殊之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均係加重竊盜未遂,且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2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4
罪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2罪)、3月(1罪)、2月(1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9/20
112年7月17日某時許、同年9月30日某時許、同年4月9日某時許、同年10月5日上午某時許
112年10月26日5時2分許、同
年10月26日23時5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36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799、4284、6430、646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98號
113年度簡字第77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282號
判決日期
113/02/26
113/05/10
113/06/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698號
113年度簡字第77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282號
確定日期
113/04/09
113/08/12
113/11/14
(撤回上訴)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6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50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44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