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富銘(原名劉恩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富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富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8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0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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