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5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嗣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聲請人現名,合先敘明。相對人於93年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1月15日起至133年1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月30日簽訂借據2紙,向聲請人借款2筆:㈠借款8,7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約定利息前12期按年息2.3%計算,自第13期起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6%,嗣隨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年暫不攤還本金,自第3年起分216期平均攤還本息,月付金並以216期為計算基礎繳付,最後1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息餘額;㈡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自實際撥款日計計3年暫不攤還本金,而自第4年起分204計期平均攤還本息,月付金並以204期為計算基礎繳付,最後1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息餘額,逾期不履行,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97年4月30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共計尚結欠本金10,218,27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13日金管銀㈥字第09500476730號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且本院於97年7月29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復於97年8月13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市│萬華區│漢中│1│516│建│631│260/10000│丙○○││││││││││││││└─┴────┴─────┴────┴────┴────┴────┴──────────┴──────┴──────┴────────┘┌─┬───┬────────────────────┬─────────┬─────────────┬────┬────┬─────┐│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鋼筋混凝土│1層│雨遮:││││││0000○○○區○○○街│199巷│2號│漢中│1│516││││丙○○│98/1372││││││││││││14層│5.95│2.16│││││├───┴────┴─────┴────┴────┴───┴──┴──┴─────┴───┴───┴────┴────┴─────┤││共用部分:漢中段1小段3204建號89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9/100000│││漢中段1小段3205建號1,75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8370/100000││├───┬────┬─────┬────┬────┬───┬──┬──┬─────┬───┬───┬────┬────┬─────┤││││││││││││陽台:││││││0000○○○區○○○街││121號4樓│漢中│1│516│鋼筋混凝土│4層│15.69│丙○○│全部││││││││││││││雨遮:││││││││││││││14層│83.07│1.13│││││├───┴────┴─────┴────┴────┴───┴──┴──┴─────┴───┴───┴────┴────┴─────┤││共用部分:漢中段1小段3204建號892.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71/100000│││漢中段1小段3205建號1,75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89/100000││物│漢中段1小段3206建號233.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49/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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