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7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之2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具狀聲請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71年度促字第1110號支付命令以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上開案件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所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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