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3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 王素英
王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尤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王端清、王素英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5年9月14日所為之系爭不動產買賣行為法律關係無效;被告王端清就系爭不動產於95年11月3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王素英所有。備位聲明係請求於先位聲明無理由時,被告王端清、王素英間就系爭不動產於95年9月14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賣賣行為與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王端清就系爭不動產於95年11月3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王素英所有。
三、就先位聲明之部分,原告所受之利益應係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並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下同)35萬9164元,較為符合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此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2紙在卷可稽,故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68萬458元【計算式:359164×(44.55+44.55)×0.3025=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因我國不動產交易之實務運作,悉依建物總面積坪數與每坪單價數額據以決定成交總價,雖建物與所坐落之基地必須隨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鮮少再加計基地之價值於成交總價中,此實務作法並非忽略基地之價值,而是已將基地之價值併入建物單價中予以評價。易言之,本院依職權所查得之上開單價,實質上均已包含各該基地之價值在內,故於核算不動產價值時,自無庸再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基地價值後加計之,併此敘明)。又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王素英之債權數額為26萬2482元,較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為低,故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6萬2482元(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97年度第
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價額應依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為968萬4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6931元,扣除已繳之2650元,尚應補繳9萬4281元【計算式:00000-0000=9428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佳容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0000-0000│建│108.14│4分之1│└─┴───┴────┴────┴──────┴──────┴─┴──────┴──────┘┌─┬──┬───────┬───────┬──────────────────┬─────┐│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權利│││建號│--------------│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建築材料及用│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途││├─┼──┼───────┼───────┼───────────┼──────┼─────┤│1│00│新北市○○區○│住家用、2層樓│1層:44.55│無│2分之1││││○段000地號--│加強磚造│2層:44.55││││││------------││││││││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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