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953號
原告 李貞慧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珠
被告 郭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二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一、原告部分:
(一)被告於111年6月29日到庭陳述:已經將原告房屋之屋頂修繕完畢,且將其所有房屋外牆以鐵皮包覆以防水泥塊掉落,並提出工程行出具之估價單,對此原告有無爭執?
(二)承上,如否認被告已修繕完畢,請原告提出該房屋於111年6月29日以後之現況照片,並指出有何處需被告負責修繕。
二、被告部分:
(一)請提出將原告房屋修繕完畢後之現況照片。
(二)請攜同修繕原告屋頂之修繕師傅到場作證。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