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88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王邦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邦琪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02年9月1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502328元整,及自106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180天以內之違約金已優先沖抵完畢),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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