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江文仁 債務人 黃盈智
黃安妤
一、㈠債務人黃盈智、黃安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黃盈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違約金新台幣壹佰元。㈢債務人黃盈智、黃安妤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