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林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逾期第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限;(二)捌萬參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逾期第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