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詩晴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667號),後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