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陳玟君 相對人 黃志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28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28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叁佰壹拾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假扣押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8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為鈞院100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預供擔保以為假扣押,並經鈞院提存所製作100年度存字第2286號提存書准予提存在案。惟今該公債將屆給付日期,且聲請人另有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故請求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286號提存書影本為據,核屬相符,而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為面額3,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聲請人所為變換提存物之聲請,爰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