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2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80號原告 徐誌鴻 現於法務部○○○○○○○收容中上列原告因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轉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4條第1款規定,訴狀應補正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徐誌鴻。
2、補正適格且具當事人能力之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3、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日期、文號)。
4、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1份。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審判長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