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侑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 李瑞國陳寶猜 業已於民國105年8月15日及106年5月2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就債務人李瑞國、陳寶猜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侑堅前就讀私立達德商工時,邀同債務人李瑞國、陳寶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7,49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侑堅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49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李瑞國、陳寶猜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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