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6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4年6月1日起至84年9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為84年9月1日,約定利息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違約金為每萬元每月以150元計算,經登記在案。相對人並於84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5年6月12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返還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用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怡麗┌──────────────────────────────────────────────────────────────┐│附表:95年度拍字第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壯圍鄉│五權││760│建││14│55│16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