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簡妤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博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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