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原告 陳楨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
王志成 律師被告 陳一勝
陳柏均 陳柏宏 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陳杰韋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劉士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陳杰韋請求送鑑價(願意預納費用),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書狀之提出,請逕送繕本於對造,勿再將繕本一併寄至法院,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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