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82號原告 柳權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原告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載明被告代表人為「 詹政良 」,應具狀補正。
三、原告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載明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裁判之主張),依其起訴理由,訴之聲明應為:「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應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