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廷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莊廷翰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2.為裹腹而行竊之犯罪動機;3.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056元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4.犯後坦承犯行;5.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6.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過失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多次竊盜罪之前科素行(不構成累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已食用完畢乙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警卷第2頁),則該等犯罪所得因事實上不存在而無法沒收,爰依上開規定追徵其價額1,056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亭如附表:
編號竊得物品名稱數量單價價格(新臺幣)1.黑嘉麗黑莓子糖果7條45元315元2.黑嘉麗綜合水果糖4條45元180元3.葡萄糖珠4條22元88元4.森永大牛奶糖7盒15元105元5.新牛奶糖随手包2包22元44元6.滋露草莓巧克力7條15元105元7.滋露奶油巧克力3條15元45元8.大波露巧克力3條15元45元9.偉特鮮奶油糖1條32元32元10.保力達香梅C錠2條20元40元11.嗨啾夾心軟糖草莓1條15元15元12.紅豆mini銅鑼燒1個42元42元總計1,056元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311號被告莊廷翰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居嘉義市○區○○里○○○街00號2樓之206號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廷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9月29日23時3分許,在 張錦慧 擔任店長之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漢口店,徒手竊取黑嘉麗黑莓子糖果7條、黑嘉麗綜合水果糖4條、葡萄糖珠4條、森永大牛奶糖7盒、新牛奶糖随手包2包、滋露草莓巧克力7條、滋露奶油巧克力3條、大波露巧克力3條、偉特鮮奶油糖1條、保力達香梅C錠2條、嗨啾夾心軟糖草莓1條、紅豆mini銅鑼燒1個,價值共新臺幣1,056元,得手後供己食用。
二、案經張錦慧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 莊庭翰 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張錦慧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被害報告單、照片、監視器光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嫌。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檢察官簡靜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淑杏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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