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3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瑞麟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暨沒收之依據、所憑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張瑞麟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大麻種子之數量、持有期間等犯罪情節,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4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3649號被告張瑞麟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菁琪 律師
諶亦蕙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瑞麟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且明知大麻種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所列管之物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間某日,在苗栗縣某處,以新臺幣8,0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大麻種子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9年10月28日中午12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居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大麻及大麻種子。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瑞麟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8440號鑑定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14張在卷可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4條第4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等罪嫌。被告以一持有行為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大麻種子罪,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大麻,除因鑑驗用罄者外,連同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種子,業經鑑定機關取樣進行種子發芽鑑驗而用罄,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檢察官吳怡蒨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胡瑞芬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1│種子13顆│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全數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2顆均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92%,種子合計淨重0.││││35公克。│├──┼────┼─────────────────────┤│2│菸草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83公克。│├──┼────┼─────────────────────┤│3│菸草1罐│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0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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