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23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桂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桂香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2次犯行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或因生活上需求而為本案犯行,然其不思循正當途徑結帳購買商品,恣意竊取商場內商品,造成被害人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實應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價值(其中113年10月4日所竊得之物業經查獲並發還與告訴人),兼衡被告之素行(無前案紀錄),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以及被告就113年9月25日所為犯行部分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為2次犯行間情節、手段、目的均相類,各罪間關聯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113年9月25日所為犯行中,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供己食用及餵養所豢養貓隻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該部分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念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王品 嚴選鮮肉大餛飩

1盒 

89元 

2

王品嚴選鮮蝦大餛飩

1盒 

99元

3

CIAO貓用罐(鮪、吻仔魚)

2罐

98元

4

CIAO貓用罐(鮪、干貝)

1罐

49元

5

豬背骨

1盒 

49元

共計384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023號

  被   告 黃桂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桂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楊梅新農店內,徒手竊取陳列在店內貨架上,由該店店長 周蓓琪 所管領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得手後將之置放在所攜帶之隨身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㈡復於同年10月4日上午7時40分許,在上開超市內,徒手竊取陳列在店內貨架上,由周蓓琪所管領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得手後將之置放在所攜帶之隨身包內,未經結帳欲離去之際,遭該店店員察覺而阻止其離去,並通知警察到場處理,而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周蓓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桂香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蓓琪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告訴人提供之商品明細表2紙、贓物暨監視器畫面照片10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竊得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未據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已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王 念 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 仲 芸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之)附表一:

編號

竊取時間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113年9月25日上午8時許

王品嚴選鮮肉大餛飩

1

89元

2

王品嚴選鮮蝦大餛飩

1

99元

3

CIAO貓用罐(鮪、吻仔魚)

2

98元

4

CIAO貓用罐(鮪、干貝)

1

49元

5

豬背骨

1

49元

價值共計:新臺幣384元

(附件之)附表二:

編號

竊取時間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113年10月4日上午7時40分許

CIAO貓用罐(鮪、吻仔魚)

2

98元

2

CIAO貓用罐(鮪、干貝)

2

98元

3

CIAO貓用罐(鰹)

2

98元

4

貓倍麗珍饌鮮味鰹魚餐盒

1

45元

5

貓倍麗珍饌雞里肌肉餐盒

3

135元

6

貓倍麗上等鮮嫩鮪魚餐盒

4

200元

7

芋頭塊

1

79元

8

牛腱心

1

259元

9

土雞切塊

2

378元

價值共計:新臺幣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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