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 呂學壽 相對人 王俊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俊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如有一期不為清償視同全部到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俊欣於①100年5月9日②100年11月17日向聲請
人分別借款①1,000,000②174,102元,約定清償日期均為100年12月31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174,102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776│建│3482.00│10000分之62│└──┴───┴────┴────┴──┴─┴────┴──────┘┌──────────────────────────────────────┐│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7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三│││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3│台南市東區崇│台南市東│14層樓房│87│87│平│鋼筋│10│平│全部│││57│善十一街50號│區竹篙厝│鋼筋混凝│.5│.5│方│混凝│.8│方││││7│十三樓之6│段2776地│土構造│2│2│公│土構│3│公││││││號││││尺│造││尺││├──┴─┴──────┴────┴────┴─┴─┴─┴──┴─┴─┴───┤│共有部分:竹篙厝段235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含停車位編號128,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共有部分:竹篙厝段235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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