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39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鍾吉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暉實業有限公司、 陳志強 、 賴麗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發票日。(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原本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