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徐慈憶 被告 林麗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81號、113年度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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