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013號
原 告 羅福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筱蓁 (原名 鄭淑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1,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