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0號再審原告 陳介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7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83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怡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