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700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
4月1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