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96.12.24.14、15時│96.10.13│├────────┼──────────┼──────────┤│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65號│4455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06號│97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實│││││審├──────┼──────────┼──────────┤││判決日期│97.5.26│97.10.29│├─┼──────┼──────────┼──────────┤││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06號│97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6.12│97.10.29│├─┴──────┼──────────┼──────────┤│││││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