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素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素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素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裁定定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2年
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46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3月;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2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7月;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85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上開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4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80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3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及宣告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2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