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呂士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士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士家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呂士家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本院以附表一、二所示判決各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2至7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分別就附表一、二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一編號2至7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一編號1、8至16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附表一部分,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2至7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附表一編號1、8至16所處之刑之總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所示等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16、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等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2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等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附表一編號9至16、附表二編號2至3等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8日
111年10月30日
112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45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9、506、967、968、1157、121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9、506、967、968、1157、12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36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36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1月4日
113年1月4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號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號(已執行)
②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7月24日
112年6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9、506、967、968、1157、121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9、506、967、968、1157、121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9、506、967、968、1157、12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4日
113年1月4日
113年1月4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號(已執行)
②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15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6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9、506、967、968、1157、121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0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210號
113年度訴字第4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3年5月31日
114年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411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210號
113年度訴字第42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4日
113年6月26日
114年3月3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號(已執行)
②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73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58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24日
112年10月6日
112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59、8069、8433、9166、9167、1025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59、8069、8433、9166、9167、1025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59、8069、8433、9166、9167、102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1月23日
114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25日
114年2月25日
114年2月2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6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4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59、8069、8433、9166、9167、1025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59、8069、8433、9166、9167、1025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59、8069、8433、9166、9167、102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1月23日
114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25日
114年2月25日
114年2月2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6號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4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09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09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4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85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4日
113年3月4日
113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6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59、8069、8433、9166、9167、1025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59、8069、8433、9166、9167、102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55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114年1月23日
114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55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2、4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4年2月25日
114年2月2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22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