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至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60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至耕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0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悅刻霧化煙彈共計25盒,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0年度偵字第60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8611號駁回再議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卷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1月27日FDA研字第1100
001078號函意旨僅載明扣案悅刻霧化煙彈25盒,依產品外包裝標示,均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倘使用於人體,應依藥品列管等語,而未見相關鑑定資料,卷內復無其他上開扣案物品經鑑驗之文件,是扣案悅刻霧化煙彈共計25盒,均未經鑑驗確認是否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或其他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所稱之禁藥成分,致無從認定該等物品確係供被告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犯行所用,自無從依刑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案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